(2017)湘1103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永州市冷水滩区乐果果零食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永州市冷水滩区乐果果零食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03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招商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蒋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乐果果零食店,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小学旁第一间门面。经营者:陈晓梅。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永州市冷水滩区乐果果零食店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永州市冷水滩区乐果果零食店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已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乐果果零食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刘小龙审 判 员 黄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