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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与周凤林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周凤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300号。法定代表人:蒋云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凤林,男,1947年7月1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向上诉人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8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九天医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