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蒋小清、谢任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清,谢任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小清,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被执行人谢任孙,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小清与被执行人谢任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021执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