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子文诉宋焕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文,宋焕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470号原告:刘子文,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闫树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宋焕维,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