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惠英、广西中投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惠英,广西中投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周惠英,女。被执行人:广西中投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惠英与被执行人广西中投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73599.58,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73599.58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国付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圣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