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玉国、李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国,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财保47号申请人:周玉国,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高建军,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静,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申请人周玉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静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的金裕花园1-1-306房屋进行查封,保全价值共计4599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5月18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返还购房定金,赔偿中介费、评估费、贷款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59900元。现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静名下位于石家庄市××××1-1-306房屋进行查封,周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静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的金裕花园1-1-306(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周玉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仕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