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牟洋与曹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洋,曹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牟洋,男,1994年11月8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曹爽,男,1988年4月18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洋与被执行人曹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爽按本院(2017)吉0282执622号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义务。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牟洋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