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井燕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燕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30号申请执行人:井燕麒,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主要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燕麒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20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