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恢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吴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吴明,杜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西路29号长干西园A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4489-6。被执行人:吴明,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杜国栋,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易通行典当有限公司与吴明、杜国栋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杜国栋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旅游开发区翡翠居3幢101室房屋[房地权证黄一甘棠字第××号],现因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将该房屋作价780000元交付给第三人高莉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杜国栋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玉河旅游开发区翡翠居3幢1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驰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