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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国玉、孔维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玉,孔维平,孔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0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玉,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孔维平,男,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孔维才,男,住献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6.826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孔维平、孔维才的银行存款46.826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