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国玉、孔维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玉,孔维平,孔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0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玉,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孔维平,男,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孔维才,男,住献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6.826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孔维平、孔维才的银行存款46.826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