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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吉祥天地产(集体)有限公司与吴小勤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潘小梅,吴小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学园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小梅,女,生于1974年1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兵,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吴小勤,女,生于1975年8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小梅、原审被告吴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拟与被上诉人潘晓梅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上诉人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先华审 判 员  向 亮代理审判员  杨尚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