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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初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杰与被告何家洪、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文学、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何家洪,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文学,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初12号之一原告:朱杰,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灵辉,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家洪,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洪雅县汉王乡。被告: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中峰乡。法定代表人:杨文学。被告:杨文学,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名山县中峰乡。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华,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铸,四川运逵律师事务律师。原告朱杰诉被告何家洪、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茗园茶业公司)、杨文学、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杰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华审 判 员  唐 部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