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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许静茹与车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静茹,车淑华,高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503号原告:许静茹,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车淑华,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高彬,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许静茹与被告车淑华、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许静茹与被告车淑华、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许静茹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10月-2014年9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0万元,并且给原告出示相关证据为凭。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此借款,二被告总是躲着原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询问,原告不能确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因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静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退还许静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鹰审 判 员  孙晓琦人民陪审员  任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洪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