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文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782号被执行人:何文超,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文超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何文超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何文超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也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文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何文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初字第035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何文超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何文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