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2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雷与胡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胡晓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21民初69号原告陈雷,女,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和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胡晓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公务员,现住和田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胡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12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