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和友与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友,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004号原告:刘和友,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精,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系阜南县王店孜乡村民委员会推荐个人代理。被告: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城西社区京九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8598481Y。法定代表人:颜庆仁,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钦,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和友与被告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刘和友负担810元,本院免收2000元。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