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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莲秀与包头市东河区华海幼儿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莲秀,包头市东河区华海幼儿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57号原告:武莲秀,女,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峰,系包头市东河区148法律服务四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海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崔桂英,系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莲秀诉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海幼儿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莲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莲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莲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培山人民陪审员  刘爱英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