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保永、马中华等与张伟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永,马中华,张伟忠,冠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239号原告王保永,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马中华,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苗桂华,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伟忠,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冠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冠县桑阿镇任莱庄村村北。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昌润路怡情湾小区临街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永、马中华诉被告张伟忠、冠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苗桂华于2017年5月27日以起诉的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苗桂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其在诉讼期间代理原告撤回起诉,其有权对二原告的主张作出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永、马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保永、马中华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