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执1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永强、吉大寒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吉大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1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吉大寒,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刘永强申请吉大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永强于2016-10-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