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何云与韩恒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韩恒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656号原告:何云,女,汉族,1962年2月16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韩恒鸟,女,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何云与被告韩恒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何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云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