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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远航、毛凤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远航,毛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80号申请人:李远航,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毛凤龙,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申请人李远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毛凤龙驾驶的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毛凤龙驾驶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李远航所有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扣押、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李远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国庆审 判 员 季延彪审 判 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