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单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36号被执行人单孜,男性,1995年3月19日出生,住道孚县(服刑地甘孜监狱)。本院在执行单孜被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罚金2000.00元(贰仟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中单孜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布无克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