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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265号原告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立燕,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林伟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少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4215.50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