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韦茂兰、荔浦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茂兰,荔浦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韦茂兰,女,1974年2月19日,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城南街中园路26号。本院在执行韦茂兰申请执行荔浦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荔劳人仲裁字(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品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