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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黎山、汤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山,汤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770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黎山,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被执行人汤卫东,男,1988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被执行人黎山、汤卫东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山、汤卫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黎山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9702元、执行费9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汤卫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9702元、执行费9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