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丁顺宝、丁顺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顺宝,丁顺来,丁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顺宝,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丁顺来,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丁文保,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文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文保收入14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