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会香与蒋树聪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会香,蒋树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40号原告:胡会香,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告:蒋树聪,男,1975年1月8日出生,现住北安市。原告胡会香与被告蒋树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胡会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