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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会香与蒋树聪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会香,蒋树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40号原告:胡会香,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告:蒋树聪,男,1975年1月8日出生,现住北安市。原告胡会香与被告蒋树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胡会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