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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江云、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云,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江云,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东长旺村村民。被执行人: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刘新宝,村民委员会主任。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在沂源县张家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有代管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存于沂源县张家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名下的代管资金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