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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上海慧宇实业有限公司、毛慧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慧宇实业有限公司,毛慧仙,蒋丽萍,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周巧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慧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庸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飞虎,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慧仙,女,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姜飞虎,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丽萍,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叶文晖���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锦雯,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谭永生。原审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谭永生。原审被告:梁启鹏,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审被告:周巧仪,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上诉人上海慧宇实业有限公司、毛慧仙因与被上诉人蒋丽萍、原审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周巧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慧宇实业有限公司、毛慧仙以与被上诉人蒋丽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慧宇实业有限公司、毛慧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慧宇实业有限公司、毛慧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98元,减半收取1389.49元,由上诉人上海慧宇实业有限公司、毛慧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凯原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