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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郭冀英与安阳市益和热力有限公司、安阳市益和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冀英,安阳市益和热力有限公司,安阳市益和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38号原告:郭冀英,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市益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被告:安阳市益和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海河大道东段创业中心1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李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冀英与被告安阳市益和热力有限公司、安阳市益和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