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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兰某一与兰某二、兰某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一,兰某二,兰某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184号原告:兰某一,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被告:兰某二,男,1949年4月10日,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被告:兰某三,男,约45岁,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兰某一与兰某二、兰某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兰某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一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兰某一负担。审 判 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彩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