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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辉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辉明,林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5行审64号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京元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1019-X。法定代表人:姚智荣,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财,男,长泰县陈巷镇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群山,男,长泰县陈巷镇卫生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林辉明,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少凤,女,199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5日以被执行人林辉明、林少凤在没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登记的情况下未婚同居,于2016年4月5日生育一孩(女)的行为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属未婚生育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了泰卫计某字(2016)第2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472元,并要求两被执行人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缴纳。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卫计征决字(2016)第2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林辉明、林少凤,两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卫计征决字(2016)第2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林辉明、林少凤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至今尚欠29472元未缴纳。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林辉明、林少凤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9472元;三、被执行人林辉明、林少凤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林添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舒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