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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宗国民、吴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国民,吴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龙,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申请人:宗国民,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吴珊,女,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龙与被申请人宗国民、吴珊民间借贷纠��一案,马龙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宗国民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城建锦绣城17号楼××室房产一套。马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宗国民、吴珊达成调解协议后,宗国民、吴珊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马龙与宗国民、吴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马龙主张宗国民、吴珊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宗国民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宗国民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城建锦绣城17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