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宗国民、吴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国民,吴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龙,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申请人:宗国民,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吴珊,女,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龙与被申请人宗国民、吴珊民间借贷纠��一案,马龙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宗国民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城建锦绣城17号楼××室房产一套。马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宗国民、吴珊达成调解协议后,宗国民、吴珊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马龙与宗国民、吴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马龙主张宗国民、吴珊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宗国民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宗国民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城建锦绣城17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