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吕九铎、苏桂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吕九铎,苏桂仙,吕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075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8202R。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九铎,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苏桂仙,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吕阳,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九铎、苏桂仙、吕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56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