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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红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44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雨,男,1985年03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07月08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08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03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公安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01日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雨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赵红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本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0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赵红雨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F×××××小轿车,自蓟州区商贸街旺角烧烤店行驶至商贸街西口,又沿渔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第62号灯杆处,驶入路西侧绿化带,致绿化带损坏,后被接报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红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4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赵红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红雨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被告人已赔偿市政园林管理所绿化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红雨供述,证人赵某、王某证言,被告人驾驶证及所驾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证信息及所驾驶车辆信息、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凭证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红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红雨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市政园林管理所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红雨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小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