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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国学与盘培政、杜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学,盘培政,杜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79号原告李国学,男,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超,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盘培政,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正阳县农机局推广站职工。被告杜淑红,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与被告盘培政系夫妻。原告李国学与被告盘培政、杜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邻居,2015年5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3万元,当时约定2015年底以前还款,并付利息1万元。现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4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5年2月16日汝南县公安局对被告杜淑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而本案与被告杜淑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关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给原告李国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