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磊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383号罪犯王磊,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汉寿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5)汉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七元六角五分。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5)常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王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85.7分,其中共获奖励分26.8分,如:心理运动会、监纪组、协助清监、歌咏比赛投稿等。该犯民事诉讼赔偿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王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