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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立平与熊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平,熊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741号原告:陈立平,女。被告:熊国良,男。原告陈立平与被告熊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立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陈立平负担。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