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立平与熊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平,熊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741号原告:陈立平,女。被告:熊国良,男。原告陈立平与被告熊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立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陈立平负担。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