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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鹏涛、王鹏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1刑初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涛(曾用名张冠财),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7年1月7日经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鹏林,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术旺,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秉军、书记员李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因常军、张术平开矿意外死亡,在没有得到想要的赔偿后,纠集并指挥死者家属三十余人,将两死者的棺材及花圈抬至248省道蟒石口镇北峪店村路段,并抗拒、阻碍、辱骂执法民警,致过往的百余辆车不能通行,堵塞道路长达六个多小时。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鹏涛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意见是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鹏林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意见是自己法律观念淡薄,当时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案发后主动投案,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术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意见是自己法律观念淡薄,当时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案发后主动投案,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因亲属常军和同村的张术平采矿死亡后,向当地政府提出赔偿未达目的,便联系张术平亲属准备抬棺材去赵家蓬区公所。2016年10月29日8时许,装着棺材的三轮车被闻讯赶来的河北省官厅公安局民警用警车堵在胡同口。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等人遂纠集、指挥死者亲属并一同参与将两死者的棺材及花圈抬至248省道蟒石口镇北峪店村路段,致过往的数十辆车不能通行,堵塞道路六个多小时。三被告人及堵路众人拒不听从公安民警劝阻,其中刘术旺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后王鹏涛又组织死者亲属将棺材装上车开往区政府。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发布督促堵路人员主动投案的公告,被告人王鹏林于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王鹏涛、刘术旺于2016年1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证实该案的发生、受理、侦破过程。2、证人郑某1证言,证实其系常军的朋友,2016年10月29日早八点多,看到拉常军棺材的三轮车被警车堵住,一起跟着将常军、张术平的棺材按照王鹏涛的安排放在公路上,下午三点左右,又帮着将棺材抬上三轮车,在王鹏涛安排下开车去区公所。3、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系常军亲戚,2016年10月29日八点左右,看到常军家人抬棺材,就帮着往三轮车上抬,因有警车挡在路口,又和八九个人一起把棺材抬到路上。4、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其系常军亲戚,2016年10月29日八点多,王鹏涛、王鹏林组织人把常军棺材抬上三轮车准备去区政府,因公安人员阻拦及警车堵在路口,王鹏涛让把棺材抬到路上,陈某2参与了抬棺材,王鹏涛、王鹏林又组织人把张术平棺材抬到路上。下午两点多,王鹏涛让把两口棺材装上三轮车开往区政府。5、证人常某1证言,证实其系常军弟弟,2016年10月28日,其和王鹏涛去张术平家商量抬棺材去区政府。10月29日抬常军棺材去时,受到公安机关阻拦,和王鹏涛等人将常军棺材抬到路上,下午两点多又拉往区政府。6、证人常某2证言,证实其系常军亲戚,2016年10月29日他和七八个人将常军棺材抬到路上,下午三点左右,将棺材装车开往区政府。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系张术平亲戚,2016年10月28日晚王鹏涛、刘术旺到张术平家商量事情。10月29日上午看到常军、张术平的棺材被抬到公路上,造成交通堵塞,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一直在劝阻。下午三点左右,在王鹏涛、王鹏林指挥下,参与将两口棺材抬上三轮车,由郑某1开着到区政府。8、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系张术平哥哥,2016年10月28日晚,王鹏涛、王鹏林等到张术平家商量抬棺材到区公所之事。第二天早晨,见常军家属将常军棺材抬到三轮车上,王鹏涛让将张术平棺材也抬出来,由于公安民警劝阻,车出不来,两家就把棺材抬到公路上,造成交通堵塞。下午两点多,又把两口棺材抬上三轮车,由郑某1开着去区公所。9、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其系常军邻居,2016年10月29日早八点多,其帮着将常军、张术平棺材抬到公路上,指挥抬的是王鹏涛、王鹏林,下午三点左右,棺材被抬走,刘术旺堵在警车前骂警察。10、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是张术平妻子的叔叔,2016年10月29日早七点多,看到王鹏涛、王鹏林组织人把常军棺材抬到三轮车上,王鹏涛让把张术平的棺材也抬上车。因警车堵在胡同口,王鹏涛、王鹏林和常军家其他人就把常军棺材抬到公路中央,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又指挥证人等将张术平棺材抬到路上,造成公路堵塞,当时公安民警和区政府人员在做工作,但没人听从,一直堵到下午两点多。1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是常军妻子的叔叔,王鹏林的父亲。王某1和王鹏涛等曾商量抬棺材去区政府,2016年10月29日早晨,因警车堵住路口,常军、张术平亲属就将棺材带到公路上,把路堵了。当时有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劝解,但没人听,下午四点多又去区政府的。1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是刘术旺父亲,王鹏涛、王鹏林组织人将常军的棺材抬上三轮车,因有警车堵在胡同口,众人就将棺材抬到公路上,把路堵了。刘术旺还对民警任宝龙辱骂。下午三点多,王鹏涛让把棺材抬到车上开往区政府。13、证人常某3证言,证实其是常军父亲,因常军挖矿死亡,找政府要赔偿未果,其与王鹏涛、王鹏林等商量抬棺材去区政府。2016年10月29日早八点多,因警车堵在胡同口,车出不去,就把棺材抬到公路上,把路堵了。当时有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劝解,没人听。王鹏涛、王鹏林在抬棺材堵路中是带头的,刘术旺也参与了。14、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9日早晨,证人看到因警车堵在胡同口,拉棺材车出不去,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等人把棺材抬到公路上,把路堵了。15、证人郑某2证言,证实王鹏涛让其开来三轮车,因警车堵在胡同口出不去,就离开了,后见两口棺材被抬到公路上,堵了二十多辆车。堵路的都是常军、张术平亲属,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劝解,他们情绪激动,没人听。下午两点多,王鹏涛让证人把车开出来,装上棺材,由郑某1开着去区政府。16、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9日早晨,因有警车堵在胡同口,拉常军棺材准备去区政府的车出不去,好多人把棺材抬到公路中央,把路堵了,下午王鹏涛又组织人将棺材装车,让亲属一块去区政府。17、证人贾某证言,证实其是常军亲戚,因常军死亡之事,其和王鹏涛等人找过区政府要求赔偿,未达目的。2016年10月29日早八点多,常军亲属将常军棺材装车后,看到两辆警车把拉棺材的三轮车截住了,王鹏涛喊“他们堵咱们,咱们把棺材抬到路上,把他们堵了”,后与王鹏涛等将常军、张术平棺材抬到公路中央,造成交通堵塞,当时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劝解,但没人听。下午三点多,王鹏涛组织人把两口棺材装上车,开往区政府。期间,常军未过门女婿(刘术旺)还辱骂民警孙绍明。18、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其是涿鹿县广济医院司机,2016年10月29日早九点,证人驾驶冀G×××××救护车去北峪店村附近修车店修车,见有人用棺材把公路堵了,当时堵了好多车,证人修理一个小时车后,路还堵着。下午两点多,证人开车去送病人安秀芝,路还堵着,只能让他们下车找别的车回去。19、证人郄美宝证言,证实证人2016年10月29日下午一点多开车去施工,见248省道上横放着两口棺材,10多个人穿着孝衣跪在路上烧纸守灵,路上还放着花圈,路被堵死了,就让一起来的钩机先回去了,到三点多路才通了。其中常军的女婿(即刘术旺)骂了警察10分钟左右。20、证人韦某证言,证实其是赵家蓬区司法分局局长,2016年10月29日上午八点多,接到区里通知,让去蟒石口镇北峪店村去做因采矿死亡的两名死者家属工作,九点四十五分赶到时,看到248省道中央放着两口棺材,周围摆着花圈,二十多名死者亲属站在路中央,七八十人围观,公路被彻底堵死了。证人等一直在做工作,他们不听劝阻。下午两点四十分,死者家属把棺材抬上一辆三轮车,沿248省道往河东方向走。一个圆脸穿黑呢子大衣的男的指挥着,说谁拦就给他磕头、烧纸。三点半左右,拉棺材车队在火化场养鸡场附近被区里安排的消防车拦住。死者亲属中有人认出袁某是曾经接待过他们的领导,七八个人就围住袁某推搡拉扯。那个穿黑衣的人又让给磕头烧纸戴孝,常军媳妇、女儿,张术平媳妇还往袁某及证人等工作人员身上扔冥币,一个光头男子指挥死者亲属围堵工作人员,并大声辱骂。区政府工作人员直到警察赶来才回到区里。2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是北峪店村村主任,2016年10月29日早八点左右,看到郑治贵开着常军家三轮车拉着常军棺材往公路上去,在胡同口被公安干警劝阻,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就组织孙某1、贾某还有常军的亲属把棺材抬下来横放在248省道上,之后,张术平的棺材也由郑治贵开的三轮车拉到胡同口,张某3、张某2、张某1、刘贵军、刘建军把棺材抬到路上。王鹏涛组织家属放炮,拦住过往车辆,公安干警上前劝阻,但没人听,王鹏涛、刘术旺还辱骂干警,当时堵了五十多辆车。22、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其是张术平妻子,张术平采矿死后,曾找过镇里和区里,但没答应赔偿。2016年10月28日晚八点多,王鹏涛、刘术旺、常某1来证人家商量拉棺材去找政府,证人没答应。10月29日早七点王鹏涛又来劝说,证人仍不同意。后常家人让证人出去一下,就看到张术平棺材被抬到公路上。证人坐在棺材旁,堵了十多辆车,公安局的人一直给常军家属做工作,堵了六七个小时后,人们把棺材装上郑利春开的三轮车往河东方向去,快到牛角庄时被消防车拦下,常家人围着袁某,往他身上塞纸钱。后来证人又跟着车到区公所旁,再后来就回家了。23、证人袁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照片列表中四号王鹏涛就是案发时让死者家属给证人磕头烧纸的那个黑衣男子。24、证人康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照片列表中6号王鹏林就是案发时组织把棺材抬上三轮车穿黑呢子上衣的男子。25、证人张某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照片列表中7号王鹏涛就是案发时高喊“谁拦咱们就给他烧纸、磕头”的那个男子。26、证人刘某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照片列表中4号王鹏涛就是案发时带头闹事并组织围攻政府工作人员的那个男子。照片列表中3号王鹏林就是案发时带头闹事的那个穿黑呢子大衣男子。27、证人韦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照片列表中4号王鹏林就是案发时组织死者家属在官厅公安局门口放炮的那个穿黑呢子大衣男子。照片列表中3号王鹏涛就是案发下午时指挥死者家属对政府工作人员围堵、辱骂、威胁的那个男子。28、证人王某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照片列表中6号王鹏林就是案发时起带头作用、组织煽动死者家属闹事的那个男子。照片列表中7号刘术旺就是案发时穿黄色棉衣,组织煽动围攻政府工作人员的那个男子。29、证人邢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照片列表中6号刘术旺就是案发时穿黄色棉衣,辱骂执勤民警的那个男子。照片列表中3号王鹏涛就是案发时穿黑色上衣,辱骂执勤民警的那个男子。30、现场照片,证实当时被告人王鹏涛、刘术旺阻挠执法、辱骂公安民警,死者家属围攻政府工作人员、阻碍交通的事实。3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证实道路被堵的位置、堵塞的时间、原因等情况。32、视频资料,证实案发时的客观情况。33、被告人王鹏涛供述,其系死者常军妻弟,因常军采矿死亡,先后找大河南镇政府、赵家蓬区公所要求赔偿未达目的,到另一死者张术平家提出抬棺材到区公所。2016年10月29日晨,王鹏涛、王鹏林等将常军棺材抬上三轮车后,受到官厅公安局干警劝阻,随后将棺材抬到公路上,张术平家人也将棺材抬到公路上,期间公安干警多次劝解,至下午两点多,又将棺材装上三轮车开往区公所。堵路期间刘术旺还和公安干警发生了冲突。34、被告人王鹏林供述,因其亲戚常军采矿死亡,想找政府要生活补助未达目的,其与王鹏涛到另一死者张术平家商量一起抬棺材去区公所。2016年10月29日早晨7点多,在抬棺材装车时,因官厅公安局警车堵住路口,在王鹏林、王鹏涛提议后,一起将棺材抬到公路中央,又将张术平棺材抬到路上。期间公安干警进行劝解,刘术旺骂公安干警。直到下午两点多,又将棺材装车开往区公所。35、被告人刘术旺供述,其系死者常军女儿常月影的未婚夫,常军开矿死亡后,为向政府要赔偿,王鹏涛到另一死者张术平家商量抬棺材去区政府。2016年10月29日早八点多,在装上棺材走时,因公安局干警劝阻及警车堵在路口,其与王鹏涛、王鹏林等人将棺材抬到公路中间,将公路堵死。刘术旺还辱骂劝阻的民警。下午三点左右,又和王鹏涛、王鹏林等将棺材抬上车开往区公所。36、书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抬棺材堵路的郑某1、陈某1、常某1、张某2、贾某、常某2、孙某1、张某3、陈某2受到行政处罚情况。37、河北省官厅公安局治安刑侦处情况说明,证实王鹏林于2016年11月2日、王鹏涛和刘术旺于11月3日主动投案情况。38、户籍证明,证实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纠集多人长时间堵塞交通致使车辆不能通过,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维护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中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起组织、指挥作用,均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关于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鹏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被告人王鹏林、刘术旺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王鹏涛、王鹏林、刘术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鹏涛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王鹏林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刘术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志刚审 判 员  李润刚人民陪审员  吕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