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浩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浩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1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职务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湖南浩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16号高桥财富大厦1栋。法定代表人:乐树平组织机构代码074959652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湖南浩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