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邦友与泸州市纳溪区川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友,泸州市纳溪区川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刘邦友,女,生于1964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川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刘邦友与泸州市纳溪区川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391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人员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克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