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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09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华森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华森工具有限公司,余姚市佳绩机械电器厂,鲁彭君,黄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09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542、546-552、55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2057-3。代表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森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梁冯小区69号。组织机构代码:55798469-2。法定代表人:鲁彭君,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佳绩机械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37241-9。代表人:鲁彭君,厂长。被执行人:鲁彭君,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黄苗娟,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森工具有限公司、余姚市佳绩机械电器厂、鲁彭君、黄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11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森工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振兴路22号的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2017年5月11日买受人余姚市森宝机械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4942439A)以25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森工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振兴路22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2)第05638号]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归买受人余姚市森宝机械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4942439A)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姚市森宝机械配件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姚市森宝机械配件厂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