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飞与蔡建卫、张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662号原告:王飞,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延,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卫,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张一,女,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蔡奕焕,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云娥,女,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王飞诉被告蔡建卫、张一、蔡奕焕、王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代理审判员 赵龙毓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冰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