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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简德芬与王大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德芬,王大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简德芬,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王大财,男,1967年8月5日出生,住永善县。简德芬与王大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云0625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大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简德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大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王大财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时返还简德芬预付工程款5000元,并承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第四百八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变价、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王大财的财产或收入505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云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