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闫店乡郭家建筑工程队与瓦房店市闫店乡杨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闫店乡郭家建筑工程队,瓦房店市闫店乡杨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384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闫店乡郭家建筑工程队,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孙风宝,系该建筑工程队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市闫店乡杨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闫店乡杨店村。法定代表人:董令喜,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瓦房店市闫店乡郭家建筑工程队与被告瓦房店市闫店乡杨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瓦民房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81执恢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