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耿长尧、陈会敏与被告林成功、马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长尧,陈会敏,林成功,马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4101号原告耿长尧,男,194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寒岭镇后蒿村,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45********。原告陈会敏,女,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寒岭镇后蒿村,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51********。委托代理人耿长尧,身份信息同上。被告林成功,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中城大厦601室,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3********。被告马玉红,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中城大厦***室,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2********。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长尧、陈会敏与被告林成功、马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瑞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长尧即原告陈会敏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林成功、马玉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长尧、陈会敏共同诉称,2016年2月14日,被告因公司资金不足从其处借款51万元整,借期一年,月利息7厘5,到期本利合计555900元,一次性还清,当时二被告口头表示,在2017年2月14日本利一次性还清,后在借条上签名按印。2017年春节,其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林成功表示50万元借款分三期偿还,偿还期间不给利息。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本息,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45900元,并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照月息0.75分继续计算利息。被告林成功辩称,其与原告之间该笔借款并未发生。其与原告之间是亲戚关系,其曾经从原告处借钱,但已经还过了。2016年2月其因做生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因之前尚欠几千元利息,加上这次要借的50万元,其向原告出具51万元的借条一张,但原告并未将钱向其出借,故双方之间该笔借贷并未发生。被告马玉红辩称,借条是林成功一人出具,其并未在场亦没有签字。经审理查明,原告耿长尧、陈会敏称,被告林成功因做生意周转资金向其借款,2004年4月26日通过现金方式从其处借款11万元,约定利息1.5分,借期1年,自2004年至2010年期间,林成功每年将利息结清并重新出具借条。2010年4月13日耿长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马玉红账户转账20万元,2010年3月28日转账5万元,2010年4月24日转账4万元,耿长尧称2011年2月14日被告向其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一张,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已经结清,但自2014年起被告不再偿还本息也未换借条。2016年2月14日林成功、马玉红向耿长尧、陈会敏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林成功借耿长尧现金伍拾壹万元整,借期壹年,从2016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4日月利息7厘5,到期本利合计总金额:伍拾伍万伍仟玖佰元正,一次性还清。借款人:林成功马玉红……注:以此借条做为凭证,2016年2月14日前林成功给耿长尧出的借条全部作废”。耿长尧称,2016年2月14日其向林成功索要借款时,双方约定自2014年至2016年三年期间的利息由林成功再支付11万元,故出具了51万元的借条。林成功称,其自2004年开始从耿长尧处借款,但每次在第二年连本带息都归还了耿长尧,2016年2月14日耿长尧向其索要部分剩余利息,其又向耿长尧借款50万元,加上所欠利息其向耿长尧出具了51万元的借条,但耿长尧并未将50万元向其出借;耿长尧向马玉红账户转入的29万元系马玉红向耿长尧所借,系另外一笔借款且已经全部还清。以上林成功所述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另,林成功与马玉红于1996年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二被告从二原告处借款并于2016年2月14日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期内利息,二被告应当向二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林成功称2016年2月14日其向二原告借款50万元,加上之前所欠剩余利息故出具51万元借条一张,其实际并未收到50万元借款,且耿长尧分别于2010年4月13日、2010年3月28日、2010年4月24日向马玉红账户转入的三笔款项共计29万元系马玉红与耿长尧之间的另一笔借款,与本案无关,但林成功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计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称借条中11万元系三年的借款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在重新出具借条后可以认定为借款本金。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原告现主张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照月息0.75%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林成功与马玉红系夫妻关系,且马玉红系借款人并在借条上签了名,故马玉红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成功、马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耿长尧、陈会敏共同偿还本金5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4日起以51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0.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林成功、马玉红共同承担,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