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字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程凤英、潜山新和锦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凤英,潜山新和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字404号申请执行人:程凤英,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潜山新和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源潭民营经济园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MT81G8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4民初字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潜山新和锦服饰有限公司(账号为:20000466103210300000083)的存款7662.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诗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