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兴市瑞诚机砖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兴市瑞诚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聚远大道与金山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815734465B。被执行人:德兴市瑞诚机砖厂,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张村乡大畈余家墩村。负责人龚长生,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德兴市,系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德兴市瑞诚机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81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耀文审判员 祝文锋审判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