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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林与赵久华、赵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赵久华,赵涛,赵伟,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久华,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涛,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伟,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赵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赵久华、赵涛、赵伟、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久华、赵涛、赵伟、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久华、赵涛、赵伟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东东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32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21A号1栋3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708280953。被执行人:赵久华,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5组9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002061279。被执行人:赵涛,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5组9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10712113X。被执行人:赵伟,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5组9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508201114。被执行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66765032-7。法定代表人:赵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61641976-4。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赵久华、赵涛、赵伟、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久华、赵涛、赵伟、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久华、赵涛、赵伟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如皓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刘天成审判员段勇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裴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