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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谢家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谢家淼,佛山市金雅轩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家淼,男,苗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金雅轩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胡慎华。上诉人谢家淼、上诉人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金雅轩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家淼、上诉人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谢家淼与上诉人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家淼、上诉人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家淼、上诉人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4.6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452.33元。上诉人佛山市旭阳门窗有限公司各自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来自: